【潍坊寿光】民生帮办|单位未给缴纳工伤保险,工伤后能否赔偿?

寿光融媒讯(记者 袁萍)张某是一家木制品企业的员工,入职多年来,一直兢兢业业,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单位与张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为其缴纳了意外伤害保险,但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去年,张某在工作时不慎导致右小腿卷入机器,导致受伤。事故发生后,同事们立即将张某送往医院救治。

张某住院期间,其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到医院看望了张某,并支付了一部分医药费。张某出院后,向单位提出申请工伤认定和赔偿问题,但单位负责人认为,由于没有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所以无法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只能给予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但补偿金额远远低于张某的实际损失。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张某到相关部门认定工伤,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在此期间,单位相关负责人多次找到张某,声称“没有保险就拿不到赔偿”,劝其撤销仲裁。

张某咨询,自己这种情况,能不能申请工伤赔偿?工伤期间,自己的工资待遇是否照常支付?

就张某的问题,记者咨询了山东优克律师事务所刘桂芳律师。刘律师介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该条款也明确了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对于补缴后能享受的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也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至于工伤期间,工资是否应正常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本案中,张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并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而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理应按规定标准承担张某的工伤待遇。且工伤期间,张某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照发。

刘律师提醒,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防控单位经营风险等具有重要作用。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在职工遭受意外伤害时,将会承担由工伤纠纷带来的更多法律风险以及经济压力。因此,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用工关系,助力企业良性发展。

来源:寿光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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